大乘百法明门论疏




大正藏 No. 1837
唐 大乘光撰
2卷

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上

大慈恩寺沙门大乘光撰

将欲造文,略以三门分别:第一、明造论意,第二、释题目,第三、随文解释。
第一、明造论意者,寻夫三界有情,五趣漂溺,循环不息,轮回无替者,莫不以断常空有纷纠于怀,所以菩萨降生垂范利物,为除空有两执,故开空有二门,前明百法有体,为遣执空,后明人法二空,为除有见。所以有体,世谛非无,所以言空,真谛何有?随病说药,病息药亡,执药成病,悟病成药,非空非有,即有即空,既绝百非,又亡四句。然因诠显旨,故假论以明,既不说而说,亦听无所听,论之兴也,其在兹乎!此即第一明造论意。
第二释题目,言《大乘百法明门论》本事分中略录名数者,大是遮小得名,乘以运载为义。此言大乘,遮诠立号,非是直诠。言遮诠者,简小乘故,名曰遮诠。十十名百,广如后释。持自性故,名之为法。明者是慧,与明为门,故曰明门。问答往还,称之为论。言〈本事分〉中者,即《百法明门论.本事分》中也。〈本事分〉中文繁浩博,此论文略故言略录,非义略也。目召诸法,称之曰名,一十百千名之为数,故言《大乘百法明门论.本事分》中略录名数。此即第二释其题目。
第三随文解释者,就此文中,义别不同,分为三段:第一、引经标宗,第二、寻经起问,第三、依问为通。
论云:“如世尊言:‘一切法无我’”者。
解云:“此初第一、引经标宗,明法无我。如佛世尊诸经,皆说一切法中都无有我。故今举教标以为宗。”
论云:“何等一切法?云何为无我”者。
解云:“自下第二、依经起问。既引圣言‘诸法无我’,未知何者是一切法?云何为无我?”
论云:“一切法等”者。
解云:“自下第三、依问为通。就答文中有二,初答前问,第二、言无我者以下答后问。此言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等者,此答初问。就初答中有三:第一、牒前问举数列名,第二、废立五法前后次第,第三、别释五法。就初有二:一、举数,二、列名,此即第一、牒章举数。”
论云:“一者、心法,二者、心所有法,三者、色法,四者、心不相应行法,五者、无为法”者。
此即第二、列五法名。
论云:“一切最胜故”者。
解云:“自下第二、废立五法前后次第。
“问:‘何故第一明其心法?’
“一切法中,心法最胜,是故经言:‘心净故众生净,心染故众生染。’由此心故,或著生死、或证涅槃,以胜用强,是故第一明其心法。”
论云:“与此相应故”者。
解云:“何故第二明其心所有法?谓此心法常与心王同依、同缘及与同时;若约小乘,更有同行,今依大乘,心法与王不同其行。所以者何?由心法等与王行相各各不同,如缘青色,心王自变,心法自变,是故不同。此之心法与其心王,各缘诸境,一时相应,心起即起、心无即无,如王左右不离于王,心数相应亦复如是。”
论云:“二所现影故”者。
解云:“何故第三明其色法?谓此色法不能别起,依心及所数之所变生,是彼二法所现影故,是故第三明其色法。”
论云:“三位差别故”者。
解云:“何故第四明心不相应?谓不相应无别有体,总是假立,于前色心、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别,假施设有,是故第四明心不相应。”
论云:“四所显示故”等。
解云:“何故第五明其无为?无为之法,相难了知,若不约法以明,何能显示?故能依色、心、心所有法、不相应行四法之上显示无为,是故第五明无为法。”
论云:“第一心法”者。
解云:“自下第三,别解五法。于中有五:第一、解心法,第二、解心所有法,第三、解色法,第四、解心不相应行法,第五、解无为法。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:一、牒章,二、举数,三、列名。此即第一牒章。”
论云:“略有八种”者。
举数。
论云:“一、眼识,二、耳识,三、鼻识,四、舌识,五、身识,六、意识,七、末那识,八、阿赖耶识”者。
解云:“自下第三列名,眼识、眼根。识能了别,谓此之识依于眼根了别色尘,识从所依,名为眼识。如眼识既然,耳、鼻、舌、身及与意识,随义应知。七、末那者,末那梵音,此翻为意,意以思量为义,此即随义立名。八、阿赖耶识者,阿赖耶识,西国梵音,此翻为藏,亦名为宅。宅即摄持诸法,藏即贮积无遗,藏宅之名,此皆从义立名。上来第一略释其名,今复略以五门料简八识。第一、缘境分别,第二、四缘分别,第三、四界分别,第四、重数分别,第五、三性分别。
“第一缘境分别者,就缘境中有二:初约因位辨,次约果位辨。初因位辨者,眼等五识所缘境界,西方诸师有其两释。第一释云:‘眼等五识,唯缘实尘,不缘于假。所以者何?眼等五识缘证量尘,不待名言,不待此余根境,由长短等诸余假色,要待名言,及待此余根境,是故不缘长等假色。’”
问曰:“五尘之中,何者是实?何者是假?”
解云:“色尘之中,青、黄、赤、白四种是实,余并是假;声尘之中,因执受大种声、因不执受大种声、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,此三是实,余并是假;香尘之中,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,此三是实,余并是假;味尘之中,苦、酢、甘、辛、咸、淡,此六是实,余并悉假;触尘之中,地、水、火、风,四种是实,余并是假有。”
问曰:“眼等五识既不缘假,何故诸论色尘之中说有长等假色,乃至触尘之中说有滑等假触?”
解云:“所以色尘之中说有假色,乃至触尘之中说有假触者,此文但据摄假从实,是故合说;据实不缘。”
问曰:“若不缘者,犹如阴夜远望树林,唯见长等,不见青黄,云何眼识不缘其假?”
解云:“此亦得缘青黄实色,阴夜远望青、黄、赤、白,虽非分明了了至触而见,然亦得缘,是故唯缘青等实色,不缘于假。”
问曰:“长等假色,眼识不缘,此诸假色,何色中摄?”答曰:“当知此诸假色法处之中,遍计所起色摄。”
问曰:“忿等诸惑是贪上假,则皆法处中摄,何故长等假色是青等上假,非色处中收?”
解云:“忿贪俱意缘,是故法处摄,长等非眼见,故非色处收。如色尘中作此分别,乃至触尘分别随义应知。
“又一释云:‘眼等五识,假实并缘。若缘于假,必缘其实,缘实之时,不缘于假。所以者何?假依实有,缘假之时,其必缘实;实不依假,缘实之时,不缘于假。’此家所说诸假法等,非法处中遍计性摄。如长等假色,即色处中收,乃至触尘之中滑等假,触处中摄,第六意识缘一切法,如其所应随义应知。
“第七末那缘境,西方诸德亦有两释。一释云:‘末那缘阿赖耶识见分为我,缘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。’”
问曰:“何一心执阿赖耶识见分为我,复执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?”
解云:“且如眼识,一时尚缘青等种种诸色,一心所缘我、我所,此亦何过?”
问曰:“诸论并云:‘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、我所’,不言执其相分。何故今者乃言执其相分以为我所?”
解云:“当知此相不离于见,所以诸论并言缘阿赖耶识为我、我所,此亦无过。
“又一释云:‘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、我所。’”
问曰:“执阿赖耶识为我,云何复执为其我所?”
解云:“谓此末那先执阿赖耶识为我,后复执此所计之我是我家所有,故名我所。”
问曰:“若执阿赖耶识相分为我所者,此有何过?”
解云:“诸论中但言执阿赖耶识为我、我所,不言执其相分是其我所。末那直执阿赖耶识为我、我所,何能复更外执相分以为我所?于义不可。是故不缘第八阿赖耶识,缘于种子五根、五尘。”
问曰:“何故不缘六、七等识?”
解云:“阿赖耶识缘任运境,六、七等识非任运境,是故不缘。”
问曰:“何故第六识得缘诸识?”
解云:“第六识分别用强,是故得缘,第八识无此分别,是故不缘。此即第一约因位辨也。
“第二、约果位辨者,若至果位,眼等诸识皆缘诸法。
“第二、四缘分别者,阿赖耶识当体自望,若约粗言但有三缘,约细言之具四缘。约粗言之具三缘者:种子望现行得作因缘,前心灭、后心生得作等无间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阿赖耶识前后不相缘故,无所缘缘。若约细言之亦有所缘缘,谓一心起时有其四分,所谓相分、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,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缘,故得有所缘缘。
“阿赖耶识望末那得有二缘:阿赖耶识生现行末那故得有因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由阿赖耶识灭末那得无等无间缘,阿赖耶识不能缘末那故,无所缘缘。
“阿赖耶识望第六识得有二缘:阿赖耶识生现行六识故得有因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由阿赖耶识灭故第六识得生,无等无间缘。阿赖耶识不能缘六识为境故,无所缘缘。
“阿赖耶识望五识有二缘:阿赖耶识生现行五识故得有因缘,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;不由阿赖耶识灭故五识得生,无等无间缘,阿赖耶识不能缘五识故,无所缘缘。
“第七末那当体自望,若约粗言之有二缘,若约细言之有三缘。约粗言之有二缘者:前念与后念为次第,不相障碍有增上缘。约细言之有三缘:二缘者如前,更加所缘缘,谓一心中有其四分,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。此之四分如前已说,不烦重列。
“末那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:谓末那熏阿赖耶识故得有因缘,末那缘阿赖耶识得有所缘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由末那灭故阿赖耶识生,故无等无间缘。
“末那望第六识得有一缘,谓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由末那灭故第六识生,故无等无间缘。末那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,末那不能缘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。
“末那望五识得有一缘,谓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;末那不熏五识故无因缘,不由末那灭五识生故,无等无间缘,末那不能缘五识为境故,无所缘缘。
“第六意识当体自望得有三缘:谓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,前心有开辟义故有等无间缘,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;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,无因缘。
“第六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:熏阿赖耶识故有因缘,缘阿赖耶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由第六识灭故阿赖耶识生,故无等无间缘。
“第六识望末那有二缘:谓缘末那为境故得有所缘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熏末那故无因缘,不由第六识灭故末那生,故无等无间缘。
“第六识望五识得有三缘:谓缘五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,由有开辟义故有等无间缘,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;不能熏五识故,无因缘。
“五识当体自望,若约粗言之有一缘,若约细言之有二缘。约粗言之有一缘者,谓五识前后不相障碍,故有增上缘,五识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,无因缘;五识后必起意识,以间断故,自类相望,无等无间缘,五识前后不相缘故,无所缘缘。约细言之有二缘者:亦得有所缘缘,谓五识起时有四分,前后相缘故,得有所缘缘。五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二缘:谓五识熏阿赖耶识故,有因缘,不相障碍故,有增上缘;不由五识灭故阿赖耶识生,故无等无间缘,五识不能缘阿赖耶识为境,故无所缘缘。五识望末那得有一缘,谓不障碍故有增上缘;五识不熏末那故无因缘,不由五识灭故末那生,故无等无间缘,五识不能缘末那为境,故无所缘缘。
“五识望第六识有二缘:谓五识望第六识有开辟义故有等无间缘,生时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;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,不能缘第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。
“第三、四界分别者,四界谓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、及无漏界。
“问曰:‘八识几通四界?几通三界?几通二界?几唯一界?’
“答曰:‘三通四界,三谓意识、末那、阿赖耶识。三通三界,三谓眼识、耳识、身识。三界谓欲界、色界及无漏界。二识通二界,二识谓鼻识、舌识。二界谓欲界及无漏界。此八识中,当知无有唯一界者。’
“第四、重数分别者,眼等五识及与末那,有其三重:谓种子为一重,现行为第二重,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。第六意识有三重:种子为一重,现行为第二重,前后相缘为第三重。阿赖耶识有四重:谓种子为一重,现行为第二重,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,末那缘为第四重。
“第五、三性分别者,三性谓善、不善、无记。眼等六识通于三性,第七末那通于二性,谓善性、无记性,若在因位是无记性;若在果位及入观时,当知是善性。第八阿赖耶识亦通二性,谓异熟无记及与善性;若在因位是异熟无记,若在果位即是其善。上来略料简八识讫。”
论云:“第二、心所有法,略为六种”者。
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,就中有三:第一、总牒开章,第二、列名举数,第三、别牒具陈。此即第一总牒开章。言心所有法者,谓彼心王是其能有,此等诸法数,心之所有,故名心所有法。言略有六种者,举心所有法,结六位数名。
论云:“遍行有五,别境有五,善有十一,烦恼有六,随烦恼有二十,不定有四”者。
此即第二列名举数。
论云:“遍行五者:一、作意,二、触,三、受,四、想,五、思”者。
此下第三别牒具陈。就中有六:第一、解遍行五,第二、解别境五,第三、解善十一,第四、解烦恼六,第五、解随烦恼二十,第六、解不定四。此即第一解遍行五。言遍行者,于一切时恒相续起,遍八识有,名曰遍行。一作意等者,作动于心,令心数数诸境,名为作意。既作意已,令其心王触于前境,名之为触。领纳外尘觉苦知乐,如是取境,名之为受。谓于境界取其像貌,方圆等相故名为想。令心造作善、恶、无记如是等业,称之为思。即第一解遍行讫。
论云:“别境五者,一、欲,二、胜解,三、念,四、三摩地,五、慧”者。
此即第二解别境五。言别境者,别缘诸境,名为别境。何者名别?且如其欲,希望前境名之为欲;不希望境即无有欲。希望之欲与不希望,二种有异,名之为别。乃至第五慧数,简择诸法名之为慧,不简择法不名为慧,简择之慧与不简择二种有异,名之为别。
言一欲者,于自乐境,希望愿求,或善或恶,名之为欲。于所缘境,心生决定,是事必尔,名为胜解,去曾所习境界,明记不忘,名之为念。于一境界令心不散,专住不离,名三摩地。三摩地名翻为等持,此即定之异名,持其心王及与数法等至于境,名为等持。简择是非,分别善恶,得决定义,名之为慧。上来第二解别境讫。
论云:“善有十一者:一、信,二、精进,三、惭,四、愧,五、无贪,六、无嗔,七、无痴,八、轻安,九、不放逸,十、舍,十一、不害”者。
此即第三解善十一。言善者,不造众恶,名之为善。信有三宝、四谛,心不生谤,名之为信。心勇不退,精勤策励,求诸善法,名为精进。造诸过恶,自羞名惭。造诸过恶,羞他名愧。又解云:“造诸过恶羞天名惭,造诸过恶羞人名愧。”于世荣利、财色等法,心不耽著,名曰无贪。于诸有情,心无损害、慈愍在怀,名曰无嗔。于诸善法,心无迷惑、如实了知,名曰无痴。身心调畅,远离粗重,适悦安乐,名为轻安。耽著五欲,名为放逸。远离彼尘,名不放逸。离沈、离掉,处于中庸,其心平等,名之为舍。损恼有情,称之为害。哀愍生故,名为不害。上来第三解善十一讫。
论云:“烦恼六者:一、贪,二、嗔,三、慢,四、无明,五、疑,六、不正见”者。
此即第四解烦恼六。言烦恼者,恼乱身心,名为烦恼。言贪者,于诸有情及资具等,爱乐耽著,名之为贪。于诸有情起诸损害,心不安隐,称之为嗔。众财色等而起贡高,计己胜他,名之为慢。了其真实,名之为明。不了真实,号曰无明。于诸谛中,心怀犹豫,如立衢路,名之曰疑。称境而知,名为正见。此见邪僻,名不正见。上来第四解烦恼六讫。
论云:“随烦恼二十者:一、忿,二、恨,三、恼,四、覆,五、诳,六、谄,七、憍,八、害,九、嫉,十、悭,十一、无惭,十二、无愧,十三、不信,十四、懈怠,十五、放逸,十六、惛沈,十七、掉举,十八、失念,十九、不正知,二十、心乱”者。
此即第五解随烦恼二十。言随烦恼者,恼乱身心,烦劳行者,名为烦恼。忿等诸惑,随贪等起,名随烦恼。又解云:“谓此忿等随顺于心,不念解脱,名随烦恼。”言忿等者,于违愤发,名之为忿。忿后结怨,名之为恨。心恨暴怒,称之为恼。隐实过恶,目之为覆。谗诈惑乱,称之曰诳。憍现恭顺,名之为谄。恃荣自举,悦豫名憍。无悲无愍,损恼称害。妒胜忧戚,名之为嫉。蕴财贪著,名之为悭。过不自耻,名曰无惭。恶不羞他,名曰无愧。违正不欲,心不清净,名为不信。耽乐退善,名为懈怠。于恶不防,名为放逸。滞境无堪,名曰惛沈。心不寂静,缘贪欲等,名为掉举。谓于所说若法、若义,无所堪能,名为失念。正了诸法,名为正知。邪了不达,名不正知。驰散外缘,其心散乱,流转不息,名为心乱。上来第五解随烦恼二十讫。
论云:“不定四者:一、睡眠,二、恶作,三、寻,四、伺”者。
此即第六解不定四。言不定者,谓此四法,于三界中不定一处,如寻、伺二数色界中有,余二即无,不定相随,故名不定。言睡眠等者,略摄于心、不自在转,越失所作,名曰睡眠。于已作、未作善、不善事,心怀追悔,名为恶作。于法推求,未审细察,令心粗转,名之为寻。于所寻法数数推求,令心细转,故名为伺。上来第二明心所有法讫。

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上

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下

大慈恩寺沙门大乘光撰

今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。其五门者,第一、诸论不同,第二、假实分别,第三、四界分别,第四、三性分别,第五、废立六位。
第一、诸论不同者,若依此论,心所有法有五十一,谓遍行五,别境五,善十一,烦恼六,随烦恼二十。不定四。若依《瑜伽》,有五十三法,五十一同此论,但随烦恼中更加邪欲、邪胜解二。若依《显扬论》及《五蕴论》,心所有法有五十一,并同此论,无有差别。若依《杂集论》,心所有法五十五,自余诸数并同此论,唯烦恼六中,开不正见为五,谓萨迦耶见、边、见取、戒禁取、邪见。此即诸论显数不同。
问曰:“何故《瑜伽》随烦恼中更加邪欲、邪胜解?诸论并无,此有何意?”
解云:“《瑜伽论》所以更加邪欲、邪胜解者,为别境五中,念、定、慧三入随烦恼,当知欲与胜解亦入随烦恼中。又此二数,为障义重,得入随烦恼中。”
问:“既如是者,诸论何故不说?”
答:“诸论不说者,为念、定、慧三,五根摄故,亲为近障,过失重故,所以入随烦恼中。”
问曰:“欲与胜解,五根不摄,何故《瑜伽》建立此二入随烦恼?若尔,何故遍行五数亦不入随烦恼中?”
解云:“此之二数,虽望念、定、慧三,非五根摄,为障是稍轻,若望遍行,还是其重。故《瑜伽论》以此二数为障义重,得入随烦恼中。”
问曰:“何故《杂集论》烦恼六中,开不正见为五见?诸论并合为一,此有何意?”
解云:“诸论所以合为一者,以此五见同是慧性,对法论所以开为五者,约行解不同开之为五。此亦开合为异,亦无妨难。”
第二、假实分别者,心所有法,若依《瑜伽论》,二十七种是其实有,余是假立。二十七是实者,谓遍行五,别境五,善中八——除不放逸、舍、不害。当知不放逸、舍是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精进四法上假,不害即是无嗔上假故。
论云:“问:‘是诸善法,几世俗有?几实物有?’答:‘三是世俗有,谓不放逸、舍、及不害。’所以者何?不放逸、舍是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精进分故,即如是法离杂染义,建立为舍;治杂染义,立不放逸。不害即是无嗔分,故无别实物。烦恼六中,五是实有,谓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。一是假有,谓不正见。”
论云:“根本烦恼六:一、贪,二、嗔,三、无明,四、慢,五、见,六、疑。问:‘是诸烦恼,几世俗有?几实物有?’答:‘见是世俗有,是慧分故。余是实物有,别有心法故。’”随烦恼为假为实者,若依《瑜伽.决择分》中,不定四法亦入随烦恼中,合二十四总名随烦恼分,亦无邪欲、邪胜解二法,但〈本地分〉中有二十六,更加邪欲、邪胜解故。〈决择分〉中云:“复次,随烦恼自性云何?谓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诳、谄、憍、害、无惭、无愧、惛沈、掉举、不信、懈怠、忘念、放逸、散乱、不正知、恶作、睡眠、寻伺。如〈本地分〉已广宣说,如是等类,名随烦恼自性。复次,此烦恼,几世俗有?几实物有?谓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四种是实物有,余是假有。谓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五,是嗔分故,皆世俗有,悭、憍、掉举三,是贪分故,示世俗有。覆、诳、谄、惛沈、睡眠、恶作、忘念、散乱、恶慧九法,是痴分故,皆是世俗有。放逸是贪、嗔、痴分,亦是假世俗有。寻、伺二种,是身、语、意加行分故,及慧分故,俱是假有。”若依《瑜伽》,二十七是实有,二十四是假有。若依《对法论》文,二十二是实物有,余并假有。言二十二实物有者,谓遍行五、别境五、善十一中,七是实有,四是假有。故《对法论》云:“无痴者,谓报教证智,决择为性。报教证智者,谓生得闻、思、修所生慧,如次应知。决择者,谓慧勇勤俱。故知无痴,用慧为性,更无别体。”不放逸、舍并云:“依止正勤,无贪、嗔、痴,是故依此四法假立。”言不害者,是无嗔善根一分,心悲愍为体。当知不害、不离无嗔,故亦是假。根本烦恼为有十中,五是实有,谓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。五是假有,谓五见,离慧之外无别性故。随烦恼及不定合二十四,皆是假立。故论云:“当知忿等是假建立,离嗔等外无别性故。”谓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此五是嗔一分,与《瑜伽》同,悭、憍是贪一分,掉举是贪一分,此三是贪分,亦《瑜伽》同。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贪嗔痴四法假立,亦《瑜伽》同。无惭、无愧、二数是贪、嗔、痴分假立,不信、懈怠二数是痴分,并是假立,与《瑜伽》不同。谓《瑜伽》说此四是实物有,今《对法》言无惭、无愧二数是贪、嗔、痴分,不信、懈怠二数是愚痴分,故不同《瑜伽》。谄、诳二数是贪、痴一分。散乱一数是贪、嗔、痴分。忘念、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为性,覆、睡眠、恶作是愚痴分。寻、伺二数或是思性,或是慧性,谓推度、不推度有差别故。《大乘瑜伽论》中云:“随烦恼中九数,谓覆、诳、谄、惛沈、睡眠、恶作、忘念、散乱、恶慧,并是痴分。”今《对法》中唯覆、惛沈、睡眠、恶作四是愚痴分,余五不同。谓散乱一数是贪、嗔、痴分,谄、诳二数是贪、痴一分,失念、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。当知并是作论者意异,各说一义。西国诸德并云:“随烦恼中七是实有,谓无惭、无愧、惛沈、掉举、不信、懈怠、心乱,此七数并别有体。”
问曰:“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四有别体者,论有诚文。惛沈、掉举、散乱三数而有别体,何以得知?”
解云:“为掉举数,论判是其贪分,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,贪不与嗔、痴相应。若尔,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。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,故知掉别有体。掉既言是贪一分、有别体,当知惛沈,散乱亦言唯是痴分,故知亦有别体。而准《对法》文,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,则是实有。此随烦恼二十中,唯此无惭、无愧、惛沈、掉举、不信、懈怠、心乱七数,谓是贪嗔痴分;其余十三数,或言一分,或言依止,故知并是假有。不定四数中,睡眠、恶作亦言是愚痴分,亦有别体。谓睡眠用想欲为性,离想外无别体故。故《显扬论》言:‘梦者欲想所作,此亦多虚。’故知睡眠是欲想性,谓是痴分,虽离痴外有别体,然是欲想性故,当知亦是假立;恶作无文。但西国诸师相传云:‘或是慧,虽言痴分,离痴外有别体。’然是思是慧性,离思慧外,无别体故,故知亦是假立。寻、伺两数,离思离慧无别性故,亦是假立。西国诸师相传云:‘无痴善根亦有别体。’何以得知?一、《瑜伽》中唯言:‘善十一中,三是假有,谓舍、不放逸、不害,余是实有。’故知无痴亦有别体。又云:‘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,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。’故知无痴别有体性。”
问曰:“若尔,何故《对法论》云:‘无痴者谓报教证智,决择为体。’《释论》云:‘报教证智者,谓生得闻、思、修所生慧,如次应知。决择者谓慧勇勤俱。’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?”
解云:“无痴善根但对治痴,如无贪、无嗔、但对治贪嗔,别更无行相。《对法论》中,就行相以释无痴,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。若从此义,心所有法五十一中,三十是实有,余皆是假有,言三十是实有者,谓遍行五,别境五,善八,加无痴,根本烦恼五,除不正见,随烦恼七,合此三十是实有,余是假有。”
第三、四界分别者,四界谓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、无漏界。五十一心所有法中,二十一通四界,谓遍行五,别境五,善十一,十四通三界,三界谓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。十四谓贪、慢、疑、无明、不正见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惛沈、掉举、忘念、不知散乱、憍,四通二界,二界谓欲界、色界、四数谓谄、诳、寻、伺。十数唯欲界,十数谓嗔、忿、恨、恼、覆、嫉、悭、害、无惭、无愧。
第四、三性分别者,三性谓善、不善、无记。于五十一心所有法中,十四通三性。十四者,谓遍行五,别境五,不定四。十六通二性,二性谓不善性、无记性。言十六者,谓烦恼中贪、慢、疑、无明、不正见;随烦恼中十一,谓谄、诳、憍、惛沈、掉举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乱、不正知。二十一唯一性,若善十一、唯是善性,若嗔、忿、恨、覆、恼、嫉、悭、害、无惭、无愧,此十唯不善。
第五、废立六位者,依《瑜伽论》,略以四义废立心所有法。言四义者,一、处,二、地,三、时,四、一切。处谓三性,地谓九地,时谓刹那相续,一切谓俱起。今约此四义明具多少。就中有二,先明六位具义多少,后明六位废立所由。
先明六位具义多少者,遍行五法具其四:一、遍三性,二、遍九地,三、是相续,四、是俱起。别境五法具二阙二:言具二者,一、通三性,二、遍九地;言阙二者:一、非相续,二、非俱起。善十一法有一阙三:言有一者,谓遍九地;言阙三者,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相续,三、非俱起。烦恼六者有一无四:言有一者,谓本烦恼性;言无四者,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遍九地,三、非相续,四、非俱起。初之一门亦为简随烦恼故,以更加余之四门。并依《瑜伽论》,随烦恼二十,有一无四:言有一者,谓随烦恼性;言无四者,谓一、非通三性,二、非遍九地,三、非相续,四、非俱起。初之一门为简本烦恼性,是以更加余之四门。并依《瑜伽论》,不定四法有一阙三:言有一者,谓通三性;言阙三者,谓一、非遍九地,二、非相续,三、非俱起。
言废立六位所由者,初、后五位,对其遍行,以明废立。遍行五法,具四义故,名遍行;余皆不具,非遍行摄。别境五法俱具二义,谓通三性及遍九地,然非相续亦非俱起,阙此二义不名遍行。善十一法俱具一义,谓遍九地,然非遍三性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阙此三义,不名遍行。烦恼六法,四皆不具,谓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四义并阙,不名遍行。随烦恼法,如烦恼说。不定四法,俱具一义,谓通三性,然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三义阙故,不名遍行。
第二、将余五位对别境位,约义有无,以明废立,具二阙二,入别境中,余则不尔,非别境摄。遍行五法虽通三性及遍九地,但为相续及为俱起,二义不同,非别境摄。善十一法虽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通三性,一义有异,非别境摄。烦恼六法,虽非相续亦非俱起,但为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二义有异,非别境摄。随烦恼法,对其别境废立如烦恼说。不定四法,虽通三性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遍九地,一义不同,非别境摄。
第三、将余五位对善十一,约义有无,以明废立,具一阙三,入善法中,余则不尔,非善法摄。遍行五法,虽遍九地,但为通三性,亦相续,复俱起,阙三义故,不入善中。别境五法,虽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通于三性,一义不同,非善中摄。烦恼六法,虽非通三性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不遍九地,一义不同,不入善中。随烦恼法,如烦恼说。不定四法,虽非相续,亦非俱起,但为通于三性,非遍九地,二义有异,非入善中。
第四、将余五位对烦恼六,约义有无,以明废立,有一无四,入烦恼中,余法不尔,非烦恼摄,遍行五法,但为通于三性,遍九地,亦是相续,复是俱起,亦非本惑,五义并阙,非烦恼摄。别境五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,但为通三性,亦遍九地,复非本惑,三义不同,非烦恼摄。善十一法虽非通三性,亦非相续复非俱起,但为遍九地,非本烦恼,二义不同,非烦恼摄,随烦恼二十法虽非通三性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复非俱起,但为非本烦恼,一义不同,非烦恼摄。四不定法虽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复非俱起,但为通三性,非本烦恼,二义不同,非烦恼摄。
第五、将余五位对随烦恼,约义有无,以明废立,具一阙四,入随烦恼,余法不尔,非随烦恼。遍行五法,但为通三性,遍九地,亦相续,复俱起,复非随惑,五义不同,非随烦恼摄。别境五法,虽非相续,亦非俱起,但为通于三性,亦遍九地,非随烦恼,三义不同,非随烦恼。善十一法,虽非通三性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遍九地,非随烦恼,二义不同,非随烦恼。烦恼六法,虽非通三性,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随烦恼,一义不同,非随烦恼。不定四法,虽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通三性,非随烦恼,二义不同,非随烦恼。
第六、将余五位对四不定,约义有无,以明废立,具一阙三,名四不定,余法不尔,非不定摄。遍行五法,虽通三性,但为遍九地,亦相续,复俱起,三义不同,非入不定。别境五法,虽通三性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遍九地,一义不同,非入不定。善十一法,虽非相续,亦非俱起,但为非通三性、遍九地,二义不同,非不定摄。烦恼六法,虽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通三性,一义不同,非不定摄。随烦恼二十法,虽非遍九地,亦非相续,复非俱起,但为非通三性,一义不同,非不定摄。上来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讫。
论云:“第三色法者,略有十一种:一、眼,二、耳,三、鼻,四、舌,五、身,六、色,七、声,八、香,九、味,十、触,十一、法处所摄色”者。
此则第三、明色法,就中有二:初、牒章,第二、举数列名。言第三色法者,此则第一牒章。言色者,质碍之法名之为色。
问曰:“若质碍故名色者,眼等诸色可名质碍,无作之色云何质碍?”
解云:“无作之色虽非质碍,然从质碍色生故,亦名质碍。”
言略有十一种等者,此则第二举数列名。了别色尘名之为眼,听音乐等故名为耳,嗅沉麝等名之曰鼻,别甘辛等名之为舌,知涩滑等名之曰身。为眼所行名之为色,若依《杂集论》有二十五种,所谓:青、黄、赤、白、长、短、方、圆、粗、细、高、下,若正、不正,光、影、明、闇,云、烟、尘、雾,迥色、表色、空一显色。为耳所闻名之为声,若依《杂集论》有十一种,谓: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违、若因受大种、若因不受大种、若因俱大种、若世所共成、若成所引、若遍计所执、若圣言所摄、若非圣言所摄。为鼻所嗅名之为香,若依《杂集论》有六种,谓: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、俱生香、和合香、变异香。为舌所尝名之为味,若依《杂集论》有十二种,谓:苦、酢、甘、辛、咸、淡、若可意、若不可意、若俱相违、若俱生、若和合、若变异。身之所取故名为触,若依《杂集论》有二十二种,谓:滑、涩、轻、重、软、暖、急、冷、饥、渴、饱、力、劣、闷、痒、粘、病、老、死、疲、息、勇。十一法处所摄色者,谓意识所行,无见无对,色蕴所摄,略有五种,谓:极略色、极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计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极略色者,谓极微色。极迥色者,谓即此离余碍触色。受所引色者,谓无表色。遍计所起色者谓影像色。自在所生色者,谓解脱静虑所行境色。上来大文第三明色法讫。
论云:“第四、心不相应行法者,略有二十四种:一、得,二、命根,三、众同分,四、异生性,五、无想定,六、灭尽定,七、无想事,八、名身,九、句身,十、文身,十一、生,十二、老,十三、住,十四、无常,十五、流转,十六、定异,十七、相应,十八、势速,十九、次第,二十、方,二十一、时,二十二、数,二十三、和合性,二十四、不和合性”者。
此则第四明心不相应行法。就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举数列名。言第四心不相应行法者,此则第一牒章,遍行五等与心相应,此得等诸法不与心相应,此名心不相应。言行者,则是行蕴,此明得等诸法是行蕴摄,余心色无为,非行蕴摄。言不相应,简别心所有法。言其行者,则简心色无为,故名心不相应行。
略有二十四种等者,此则第二举数列名。言一得者,于三性法假立获得,名之为得。先业所感,随寿短长,住时决定,称曰命根。六趣差别,各各不同,自类而居,名众同分。谓于圣法未得未证,异于圣故号曰异生。灭诸六识心、心数法,无有缘虑,故名无想定。灭诸六识心、心数法,及第七一分,名为灭尽定。生无想天,五百劫中心无缘虑,名无想事。谓诠诸行天人等,号称曰名身。聚集诸法,名显染净义,故名句身。名之与句,二种所依,名曰文身。本无今有,说之名生。发白面皱,称之为老。相续不断,名之为住。有已还无,名曰无常。刹那相续,称为流转。因果各别,故名定异。因果相称,号曰相应。迅疾流转,名为势速。一一不俱,称为次第。东西南北,号之曰方。过现未来,称之曰时。一十百千,名之为数。众缘聚会,名为和合。诸行缘乖,名不和合。上来第四解心不相应行讫。
今略作三门料简二十四不相应行法,第一明诸论不同,第二释妨难,第三辨其假相。
第一、明诸论不同者,《瑜伽》、《显扬》、此论,皆有二十四不相应行,《对法论》有二十三,无不和合,《五蕴论》中唯有十四,无流转等十。此则诸论显数不同。
第二、释妨难者,问曰:“何故《瑜伽》、《显扬》、此论并同?何故《对法论》有二十三,无不和合?此有何意?”
一解云:“《对法论》云和合等者,论既言和合等,当知则等取不和合。”又一解云:“略故不说。”
问曰:“等略何故不略余数?但略不和合耶?”
解云:“已说在所说中,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。言说在所说中者,谓异生性,是见道烦恼假建立,望圣道有不得义故,即是不和合义。不和合中,略举一隅,余不和合,类亦可知,所以偏略不和合性。《瑜伽》、《显扬》、此论并有二十四者,此据异生外别有不和合名,所以余论中言二十四也。”
问:“诸论或言二十四数、或言二十三数,已如上解,何故《五蕴论》中唯有十四,无流转等十?”
解云:“所以《五蕴论》不说流转等十也,彼论云:‘如是等类者则解。’彼论云:‘当知如是等类之言,亦等流转等十也。’此中唯略故不别列名也。”
第三、辨其假相者,二十四不相应行法,并是色、心、心所有法分位假立。
问曰:“二十四不相应行,既并是色、心,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,未知几是色上假?几是心上假?几是心所有法上假?几是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?”
解云:“若依《对法论》,总摄为八位,依八种位建立故,论云:‘如是等心不相应行法,唯依分位差别而建立故,当知皆是假有。’”
一、谓于善、不善等增减分位建立一种者,解云:“此则是得通于三性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二、于心、心所法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,解云:“当知是则无想定、灭尽定、无想异熟三种也。谓无想定、灭尽定,于厌心种子上,分分功能增长边,假立为二定体,无想异熟,当知于无想报心种子上,望心不相应行义边,于报心种子上,假立无想异熟,此三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三、于性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,解云:“此是命根,谓依阿赖耶识能持众同分,四大诸根不坏,则于阿赖耶识相应心、心所法上假立命根,此则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;若在欲、色二界,通色上假;若在无色界,唯心、心所有法上假。”
四、于相似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,解云:“当知则是众同分,通于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五、于相分位差别建立四种者,解云:“当知则是四相,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六、于言说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,解云:“当知则是名、句、文身三种,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也。”
问曰:“名、句、文身色上假立,此无有疑。云何于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?”
解云:“此即意思所缘缘之起解,故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七、于不得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,解云:“当知则是异生性,谓前无漏圣法不得义边,假立异生性,则于未得见道已来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”
八、于因果分位差别建立余种者,解云:“当知则是余十,谓流转、定异、相应、势速、次第、方、时、数、和合、不和合,当知此十并通色、心、心所有假。”
总而言之,当知三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,二十一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。言三种通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者,谓无想定,灭尽定,无想异熟。言二十一通色、心、心所有法上假立者,谓得、命根,众同分、异生性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生、老、死、无常、流转、定异、相应、势速、次第、方、时、数、和合、不和合。此则略料简心不相应行讫。
论云:“第五无为法者,略有六种:一、虚空,二、择灭,三、非择灭,四、不动,五、想受灭,六、真如”者。
此则第五明无为法,就此文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举数列名。
言第五无为法者,此则第一牒章。略有六种等者,此则第二举数列名。言虚空者,谓无色性、容受一切所作业故,故名虚空。谓慧有简择之能,故名为择,由择得灭,故名择灭。因缘不会,诸法不生,非由慧灭,名非择灭。第四静虑以上,唯有舍受现行,不为苦乐所动,故名不动。灭尽定中,心、心法灭,想、受用胜,就强为名,故则是此名想受灭。法性本来常自寂灭,不迁动义,名为真如。此则第五明无为法。
上来说一切法者,以下乃至第五无为,答前问讫。自下第二、答后问。
论云:“言无我者,略有二种:一、补特伽罗无我,二、法无我”者。
此则第二、答后问。就此答中有二:第一、牒章,第二、举数列名。言无我者,此则第一、牒章。略有二种等者,此则举数列名。言补特伽罗者,此地正翻名数取趣。于六趣中数数往还,名数取趣。虽复往来,都无我人,故名无我。二、法无我者,谓蕴、界、处等,名之为法,此无人故,名无我。此则第二、答后问讫。

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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